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