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三长”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根据“三长”履职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