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