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增强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发生突发事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村)民开展自救、互救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