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激励政策,建立社区与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积极构建社区治理多元参与格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