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充分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居(村)民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凝聚共识,共同处理社区公共事务、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