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鼓励居(村)民组建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机构无偿提供服务场所,支持其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