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供给,鼓励发展适应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需要的托幼、养老、助残、照护、教育培训等各类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