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完善网点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幼、养老、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态。鼓励在农村建立综合性服务网点,提高村民生活便利化水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