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