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田水网修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有序组织修建辖区内被占用、损毁的农田水网;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网修建纳入村庄规划;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修建农田水网;

(四)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遵守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采取挖掘沟渠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