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网监督纳入田长制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资金投入、用地保障、权责划分等重大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