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四十五条有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恢复重建的,应当结合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过错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