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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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