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四十三条有效被征收房屋已经登记的,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