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