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四十条有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安置费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租金、建筑面积、过渡期限确定。非住宅房屋征收时闲置的,只给予临时安置费,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