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