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