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