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九条有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