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五)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七)征收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方式;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