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三)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