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