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三条有效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按期作出的,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