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