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沙化土地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沙化土地的治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务、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沙化土地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