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沙化土地治理工作,将沙化土地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本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