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沙化土地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沙化土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