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沙化土地治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使用未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或者经营权人,造成使用、经营的土地沙化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