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