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