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时,可以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