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