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