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