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确有错误需要变更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