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期限及时核实处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