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处理的城市管理领域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