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