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识,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