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