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