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被督察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