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土地管理信用制度,依法将土地管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