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况实施督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