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执法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保障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