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执法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保障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