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