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