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有条件地区优先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