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有条件地区优先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经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