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鼓励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