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本地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做出科学安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